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255号
原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董事长。
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80XN。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原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肖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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