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396号
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姚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901013232(1-5)。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昶,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80XN。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计4966元,由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依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思伟
书记员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