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183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咏梅,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院长。
申诉人***、朱咏梅因与被申诉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7926号民事裁定,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董祝新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丹
书记员杜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