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155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80XN。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咏梅,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诉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朱咏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6855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