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618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已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8.50元,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