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民初5092号
原告:湖北金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湖北金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1月20日本院还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湖北金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纠纷
一案,案号为(2018)鄂0683民初50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该案应当与原告***被告湖北金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鄂0683民初50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钱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