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6675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修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凤凰新城(A)、5(B)办公楼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X6JY2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修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