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273号之二
原告: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3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CQLL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81563M。
法定代表人:席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19号3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42433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青烟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八一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209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精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及第三人重庆青烟洞发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原告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兆丰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春 亚
人民陪审员 胥 卫 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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