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帆,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新跃,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2期6栋1-29-329号。
负责人:杨易。
上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莉
审判员***
审判员郑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