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新跃,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帆,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2期6栋1-29-329号。
负责人:杨易。
上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莉
审判员郑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