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财保76号

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喜来登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皓。

被申请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

法定代表人:汪洁。

被申请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中山大道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天跃。

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名下价值900万元财产。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所提供同等价值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9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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