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财保76号之二
申请人: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陈皓。
被申请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川1302财保76号和(2020)川1302财保7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4506.12元,查封了***、***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113渝预告(2010)字第05711号﹞的房屋。现因保全期限将届满,南充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房屋续行查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4506.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续行查封***、***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113渝预告(2010)字第0571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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