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执1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
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因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航空港区房屋交易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航空港××××号房产,因上述房产设置有较大金额银行抵押,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徐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