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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10735号 原告:**,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成都峻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383号1栋6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UE9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AF630。 负责人:***。 被告:中铁珠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航二街1号6-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708084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峻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中铁珠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