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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341号 原告:上海游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84-86-2号1幢4层A区4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8层802房间。 原告上海游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 上海游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款项人民币2,900,815.3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暂计为764,098.93元(以2,900,815.32元为基数,按照3倍LPR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虚拟专用网络租用及机房托管服务。2018年,双方签订了《虚拟专用网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每月结算服务费用,被告应在次月15号前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自2019年起,被告开始拖欠服务费用。2023年2月,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尚有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服务费用共计2,900,815.32元未支付,双方通过结算单的形式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但被告确认结算单后,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本案系因原被告签订的《虚拟专用网服务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因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涂 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