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与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91民初1060号
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7279XW。
法定代表人:李亚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40273651。
法定代表人:托尼·列昂迪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与被告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赛利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赛利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向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偿还借款6,6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929‰计算,截止至起诉日利息为4469437.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定赛利技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4月29日,保定天威保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威保变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西路支行以及被告三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借款合同》,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委托建行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贷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由于保定赛利技术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保定天威保变公司通过转账支票方式借给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整及利息。2018年3月15日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将上述债权已转让给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保定赛利技术公司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保定赛利技术公司辩称,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与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之间没有借款合同,本案并不是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并没有对借款数额、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有过任何约定,尤其是不存在借款利息的约定。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已经履行结束,该份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与保定天威保变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从款项发生之日至今已经超过十年,虽然2017年6月5日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向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确认收到催款函,但在该确认函上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并没有表达同意履行的意思,2017年6月5日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的催款通知单中没有还款期限,而本案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在2018年3月15日从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受让本案当中的债权,受让后也没有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主张过债权,直到2018年8月提起诉讼。如本案中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不存在问题,利息也应该是从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的起诉之日计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4月29日,保定天威保变公司与保定天威赛利技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西路支行三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借款合同》,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西路支行向保定天威赛利技术公司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佰陆拾万整,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06年4月29日至2007年4月28日,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三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合同订立后,建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保定天威赛利技术公司未偿还贷款。2007年7月18日,保定天威保变公司给付保定天威赛利技术公司人民币6,60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08年6月26日,保定天威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同年6月7日,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回复已收到的货款通知,欠款金额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整属实,同意偿还借款。2018年3月15日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将本案诉争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并向被告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情况。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
以上由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提交的《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一份、2006年5月25日的银行凭证、2006年4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2007年7月18日保定天威赛利技术公司收据、2007年7月19日天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转账支票、催款通知、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回函、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保定赛利技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6,600,000元,用于已到期而未偿还的贷款,可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应向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向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转让该笔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受让该债权后,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应向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偿还借款。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在2017年6月7日回复确认收到保定天威保变公司的催款通知并表示同意还款,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故保定赛利技术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保定天威保变公司向保定赛利技术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6,600,000元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主张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借款的利息应自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要求保定赛利技术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的利息自保定天威变压器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6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27日)至该款项实际付清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16元,减半收取44,108元,由保定赛利涂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697元,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7,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判员  康泽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