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及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三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鄂12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咸宁众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咸宁众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96109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