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始兴县兴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22民初2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兴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红旗东路149号2幢益健综合楼B栋首层北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7965445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兴大道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481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第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A座32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始兴县兴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2020年7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972元,减半收取计20486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70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