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676号
原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3。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太红,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霞,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振华社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6J。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芬,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太红、被告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监理费206622.4元;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延期监理费670000元(由2014年5月起暂计至2019年11月为670000元,往后计算至工程竣工备案解锁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2年10月2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位于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容桂)科技产业园区B04地块之二万隆国际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按4元/㎡计算监理费,监理费为520000元(不含税)。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在补充协议签订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10%,二期工程主体完成50%后支付总监理费20%,三期工程主体完成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30%,四期在工程排栅拆除完成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的30%,余下10%的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合同备案前10天内一次性支付。同时约定,该工程工期为18个月,自报建锁证次日起至工程完工及相关人员证件解锁次日起,若工程延期,则被告应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额外支付工程延期监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监理职责,该工程也已全部完工,玻璃幕墙都已安装完成。原告根据该工程实际的报建面积为129139.01㎡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516556元,但被告仅于2013年3月5日支付了监理费51655.6元,2014年1月6日支付监理费103311.2元,2014年8月12日支付监理费154966.8元,还有206622.4元工程监理费未支付。此外,在18个月工期过后,被告因资金困难,至今仍无法竣工验收,导致原告的监理人员证件长期被锁定无法解锁。按照合同约定,除了上述未付监理费外,被告还应每月向原告支付超期工程监理费1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被告万隆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的排栅在2014年12月底已经全部拆除,按《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应在十天内支付第四期监理费154966.8元,而原告一直没有追讨,直至2019年12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期监理费154966.8元应当不予支持。二、余下的10%监理费51655.6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但案涉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仍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该期监理费51655.6元。三、延期监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出现客观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对由此产生的延期监理服务,委托人需要按10000元/月支付延期监理费,但并不等同于因委托人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延期监理费670000元没有任何的合同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举证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六张,经审查,上述证据系打印件,并未有原件予以核对,且无法核实陈欣琪是否为被告员工,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位于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区(容桂)科技产业园区B04地块之二的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3万平方米,工程总监理酬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计算,总监理费为195万元,被告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合同超期报酬:如果因非不可抗力及非监理人造成超出工期18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1.监理人员还未退场的按总监理费除以18个月计收;2.监理人员退场而人员还未解锁的按每月10000元收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双方又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前期由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工作量(止水桩、原套人员证件等费用),由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按4元/㎡计算,总建筑面积130000平方米,即监理费为520000元,若开具税务发票,则以13.2%税金计算;本工程工期为18个月,自报建锁证次日起,至工程完工及相关人员证件解锁次日止,若因客观不可抗力(如因受雨季等影响则由业主负责)所产生的工程延期监理费按每月10000元增加支付,若不足一个月则按每天333元计算;付款方式为:(1)首期在签订本协议后10天支付总监理酬金的10%;(2)二期在工程主体完成50%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酬金的20%;(3)三期在工程主体完成后10天支付总监理酬金的30%;(4)四期在工程排栅拆除完成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酬金的30%;(5)余下10%的监理酬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前)10天内一次性付清。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起施工,于2012年11月26日起锁住监理证,于2014年7月拆除排栅,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前三期的监理费用。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诉讼时效;二、监理费余款及延期监理费应否向原告支付。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第四期监理费于排栅拆除完成(即2014年7月)后10天内支付,第五期监理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由于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办理竣工验收,第五期监理费的支付条件仍未成就,即第五期监理费的履行期限仍未届满,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的第四期监理费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监理费余款及延期监理费应否向原告支付。
1.因第四期监理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第四期监理费154966.8元。
2.因案涉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第五期监理费的支付条件仍未成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第五期监理费51655.6元,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原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中约定,如果因非不可抗力及非监理人造成超出工期18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1.监理人员还未退场的按总监理费除以18个月计收;2.监理人员退场而人员还未解锁的按每月10000元收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案涉工程因被告自身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原告的监理人员一直未能解锁证件,原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根据上述约定,在超出18个月工期后(即2014年5月5日后),被告应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至监理人员证件解锁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54966.8元及延期监理费(计算方法:从2014年5月5日起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监理人员证件解锁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6.22元,减半收取计628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8.28元,由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2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