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2688-26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瀚天科技城****楼****。
法定代表人:陈培章,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大中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区建设大道与华达街交汇处东方明珠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黄城。
关于广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大中电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六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28、1623-1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源市大中电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源市大中电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源市大中电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六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2688-2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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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饶志平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劳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