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南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龙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753号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有信用代码91320205733303826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8317XJ,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龙云海。
被告:龙云海,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龙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8元,减半收取计7514元,由***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