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491号 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158号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1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4574元,由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廖欢欢 二O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许露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