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詹国樱。
被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815元,由原告杭州互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