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民初3813号
原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青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206328678。
法定代表人:汤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洋涛。
被告: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伯春,男,汉族,该公司经理,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需与被告协商工程价款并委托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8.7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傅高峰
人民陪审员 姚善和
人民陪审员 刘妹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秀琨
书记员余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