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826号
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负责人:龚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青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汤慧。
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南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