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09行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金竹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青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3)湘0981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组织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就赔偿事宜达成初步协议为由,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