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事处大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爱,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22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2022年3月24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的7日内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7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剑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良碑
书 记 员 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