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5319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丽爱,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第三人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协商为由撤回对第三人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丽贞
书 记 员 曹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