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亿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保字第70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亿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田贵。
申请人牡丹江市亿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田贵所有的价值50万的房屋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贵承包经营的温室;
查封被申请人田贵、***所有的粮食补贴专用账户;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产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田贵所有的房屋产籍;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牡丹江市亿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田贵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