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003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黑10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XXXXXX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3、实现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1003执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