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4民初35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黑1004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1004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中“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李 雪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