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538号
原告:南***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5078463A,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居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海门区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6853430J,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培育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