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祥云科技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173号
原告:***,男,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男,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黔南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刘启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蔡传尧,男,湖北省武汉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与被告蔡传尧、黔南祥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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