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454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汽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柴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跃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