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9772号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2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成,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山王庙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思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