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9103号
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码头。
法定代表人:程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权,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帆,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先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先科达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2.52元(原告浙江普育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416.2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艺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白新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