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商辖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2号楼218号。
法定代表人***,苏林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丰顺公司经理。
上诉人苏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商辖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与南京绿尔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区绿谷庄园A地块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订立了协议书,后被告的指定联络人林某又将该工程的地面铺装、景观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该分包工程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苏林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林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承揽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履行地,只能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8月,苏林公司与南京绿尔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浦口区绿谷庄园A地块园林景观工程订立了协议书一份,林某作为苏林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在协议书尾部签名。2011年10月26日,林某又与丰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该工程的地面铺装、景观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丰顺公司施工。因上述工程位于天华绿谷庄园,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