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与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116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8部队),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男,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诉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121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原告已支付。鉴定费3276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已预交鉴定费,原告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鉴定费给被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