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䈘建阳与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51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52号01栋三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与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路桥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丰顺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17时3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江北新区浦滨路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被告在该路段施工放置了一根绳子,且并未设置围挡,导致原告在骑车经过时被绳子绊倒,造成原告颈部受伤,电动车损坏,后原告去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及误工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丰顺路桥公司辩称,原告是受害被告负有责任,同意原告提出的医药费、误工费合计2000元的诉求;希望此事一次性了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8日17时3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江北新区浦滨路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被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公司在该路段施工放置的绳子划倒(未设置围挡),造成原告颈部划伤、电动车损坏。同日,原告前往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诊断为:颈部擦伤,**,精神可,颈部可见一长约20cm皮肤划伤,红肿、压痛,渗血。医嘱及建议:休息壹日,不适随诊。2020年6月19日,原告由专家门诊转至整形美容外科门诊,体格检查为:颈部可见线状红色肿物。门诊诊断:增生性瘢痕。 另查,2020年6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共支出医药费合计538.4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疾病诊断在(病假)证明书、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皮肤医院门诊病历、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挂号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发生医药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丰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枫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