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文山东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3818号之二
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42W58A。
法定代表人:王安顺,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东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88595611C。
法定代表人:莫诗国,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侬立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文山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2275008Y。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院长。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东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0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骆 霞
审判员 何秋杰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保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