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富有堤锦苑春天2#住宅楼二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65366417W。
法定代表人:路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开发区长江大道332号西苑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27678542K。
负责人:欧阳秋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合肥市××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依爱消防设备监控系统采购合同》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解决:提交九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供货方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供货方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系南昌市东湖区富有堤锦苑春天2#住宅楼二单元1801室,属南昌市××区行政辖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达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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