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2787号
原告: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富有堤锦苑春天2#住宅楼二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65366417W。
法定代表人:路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415133。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开发区长江大道332号西苑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27678542K。
负责人:欧阳秋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申请追加。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合肥市××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在《依爱消防设备监控系统采购合同》上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解决:提交九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且供货方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供货方所在地在南昌市××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祥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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