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9807号
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瑜恒***107号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45906。
法定代表人:屠海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雅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0274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奎,被告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雅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