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6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常**。
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佳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本院多案执行对象,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举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佳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6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6执27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何翔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