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4308号
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107号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45906。
法定代表人:屠海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雅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0274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伟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鑫公司)与被告重庆雅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伟鑫公司诉称,2012年9月28日,伟鑫公司与雅谛公司(原重庆创达空调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玻镁风管材料供应和安装合同》,由雅谛公司为伟鑫公司施工的江津MOMA西西里家居商场空调工程销售安装玻镁风管,该工程于2014年验收合格。2015年1月8日,伟鑫公司与雅谛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雅谛公司确认欠伟鑫公司工程款1009634元。后雅谛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81988元,尚欠尾款2276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28日,伟鑫公司与雅谛公司签订《玻镁风管材料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由雅谛公司为伟鑫公司销售安装玻镁风管;伟鑫公司为雅谛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设计图纸;伟鑫公司负责按图施工;工程名称及交货地点重庆江津;付款方式为每3000㎡左右支付一次进度款,进度款按70%支付;风管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70%,附件安装完成支付到总工程款97%,余总工程款3%作为质保金,三年内分期每年付一次,三年内付清等内容。另,伟鑫公司举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雅谛公司系江津MOMA西西里家居商场空调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空调通风系统、水系统、通风配电系统;该工程于2012年10月8日开工,于2014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单位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及雅谛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雅谛公司负责建设的空调系统工程,属于西西里家居商场的分部工程,并记录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中分部工程概况一栏,需要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雅谛公司与伟鑫公司签订合同,由伟鑫公司负责完成将除设计之外的其他部分施工,雅谛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毕之后由雅谛公司与监理方共同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