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陕县库区移民工作站,陕西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址陕西省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陕县库区移民工作站。住所地宁陕县XX镇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蔺学美,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淑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址陕西省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春燕,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宁陕县库区移民工作站、陕西淑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与被告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