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3财保8号
申请人:熊宗超,男,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县,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熊宗超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熊宗超以陕西国晨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2020】宁陕法诉保函字第003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以及其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熊宗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