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3执保12号
魏富军审判团队:
你团队移送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陕0923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以及其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已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冻结被申请人宁陕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的26770101040009742账户存款300000元,该账户现有存款余额为140078.39元,冻结存款期限一年(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3执保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