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秀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魏
审判员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