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1677号 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威县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 被告:***,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